2004年9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安部有令:“二警察”不得执法并限期退出
  近日,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3年内清退现有治安员。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这里的治安员是指联防队员和协警员等用于协助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的辅助人员。
    
  权责联防队员无执法权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像联防队员这种在国家正式警力之外,不穿警服不戴警衔,只是协助警察工作的人称为辅助警力,简称辅警。从法律上讲,除一般公民权力外,他们不具备任何执法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介绍,联防队员不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而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人员。他们没有执法资格。《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将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给无权的民间组织。但是,早期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对“委托”的规定并不严格,也没有明确委托的权限。联防队作为一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民间组织,其权限长期以来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没有执法资格的联防队员等辅警力量没有执法权力。
    评价联防队员有功有过
    不可否认,联防队等辅警力量曾经起到过很重要的作用。联防队员与歹徒搏斗的报道也曾经见诸报端。2001年9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县集仕港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翁明华被歹徒用刀刺中心脏后,依然奋不顾身与其搏斗并最终将其制服,自己却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光荣殉职。2003年,苏州联防队员王慈萍浴血追歹徒光荣献身。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联防队等辅警力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联防队员的权限。很多联防队员对自己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都不清楚。有的联防队员误认为自己拥有执法权。再者,治安执法本身就是一种需要严密法律程序和较高法律素质的人从事,一旦处理不当,就容易侵犯公民正当的人身权利。但联防队员出自各个单位,人员素质不同,良莠不齐,管理困难。2003年,广州4名联防队员在追捕盗窃嫌疑人过程中,将小偷打死,被送上审判席。去年12月底,一小偷被联防队员扒光衣服强迫下跪,引发联防队员权限的讨论。联防队员已经成为败坏公安机关声誉的一大顽症。为此,公安部部署对治安员队伍进行清理。
    前景过渡期内明确权限
    2008年,联防队等治安员队伍将退出历史舞台。在这过渡的几年里如何规范联防队伍呢?广东省公安厅曾规定联防队员“四不准”,即不得自行对场所、特种行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不得自行行使收容、关押、审讯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自行上路拦截、检查车辆。将一些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益的职责从联防中剥离出来,以防止联防违法执法。严格对联防队员的管理,强化管理,严格禁止联防队员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粗野行为。
    据调查,由于弊端突现,几年来派出所里的联防队伍成“减重”趋势。有些派出所内,只有五六名联防队员。因此,因联防队退出历史舞台造成大规模失业的可能性不大。